3.1 一般规定


3.1.1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可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等结构体系。
3.1.2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可分为柱、梁、墙、板等。
3.1.3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并应建立安全、质量和环境的管理体系。
3.1.4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进行技术交底,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
3.1.5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前应取得经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1.6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对设计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3.1.7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所采用的各类计量器具,均应经校准合格,且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3.1.8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首次使用时应进行试验和检验,其结果须经专家论证通过。
3.1.9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措施,减少混凝土收缩。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2 为了便于现场操作,本规范中构件类别根据施工特点进行划分,如表1所示。
表1  本规范构件类型分类
3.1.3 规定了从事钢-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和相关管理要求,以规范市场准入。
3.1.4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技术含量高、施工工艺复杂,因此,规定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针对施工图纸进行设计意图和技术交底,投资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图纸会审除对钢结构、混凝土结构进行会审外,尚应重点研究、审查组合结构各构件交叉节点、钢-混凝土连接等的设计、施工问题。
3.1.5 规定在工程施工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和审批,以规范项目施工技术管理。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资源配置、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主要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垂直运输机械的选择拆除的安全控制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施工措施、夜间施工措施等内容,也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进行取舍。
3.1.6 由于组合结构施工均采取钢结构施工在前,混凝土结构施工随后跟进的方式进行。因此组合结构施工前深化设计成为非常重要的环节,深化设计必须提前考虑钢构件预留钢筋连接件、混凝土浇筑孔、排气孔及模板预留螺杆、穿墙螺杆预留洞、混凝土结构施工顺序等问题,达到减少施工难度及劳动强度,提高作业效率,缩短结构工程施工工期的目的。
3.1.7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周期长,规定施工过程和质量验收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是按计量法规定,经检查合格,且保证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钢结构制作工厂和施工现场使用的测量器具特别是下料放样的钢尺等量具应采用统一标准。
3.1.8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四新技术”使用形成的工程质量不得低于本规范及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整理“四新技术”的试验和检验结果,补充完善,形成满足使用要求、可指导施工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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